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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叽文学www.wajiwx.cc提供的《走马灯事务所_野次鬼》第88页(第2/2页)
作背景及共同目标,以侦查机关委托外部技术力量协助办案的名义,将严箐箐定义为拥有特殊技术能力的民间协作人员,罗局则为案件主要责任人,耳朵疤为关键证人及线索提供方。
第二部分是各方权利义务,详细规定了三人职责:严箐箐负责执行技术操作,罗局负责后续收网及证据固定,耳朵疤负责提供黄老三藏匿线索及账本原始载体。
第三部分是风险告知及自愿承诺,这是最核心条款,严箐箐签署了本人已知悉该技术操作可能导致不可逆的身体损伤乃至死亡,系完全自愿,无任何胁迫情形。此外还附加了保密义务,三人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操作细节,违者承担泄密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四部分是证据链条的合法性转化,由罗局用侦查术语将星野中获取的信息包装为线人提供的情报和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数据,确保后续抓捕和起诉时,法院不会因证据来源不明而驳回。
第五部分是免责条款及善后安排,约定若严箐箐在操作中死亡,罗局负责为她申报因公殉职及相应的抚恤金,米和作为遗嘱执行人处理她名下的财产,耳朵疤则承诺将黄老三账本中涉及的其他受害人家属信息提供给严箐箐生前指定的联系人蒋炎武,以便后续追索。
这份合同在法律层面当然经不起真正的审查,民间协议不能豁免刑事责任,任何人的生命也不能通过一纸文书被合法地交易。但它在这三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牢不可破的游戏规则:谁反悔,谁就要承受另两人联手施加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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